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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04-17 | 生效日期:2009-04-17 |
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为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增强广大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努力营造文明、和谐、效能的税收法制环境,现将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是否选择委托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是纳税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纳税人指定、推荐或变相指定、推荐中介机构,不得要求纳税人必须出具《鉴证报告》。
二、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纳税人申报资料不完整的,要认真搞好辅导,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及时进行重新申报,避免涉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监督举报电话:0451--84278554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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