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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地税发[2010]5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5-21 | 生效日期:2010-05-21 |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直属机构: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第1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省地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将于2010年6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请各单位按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加强协作,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规范、高效、稳定运行。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功能作用,提高纳税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人工接听与自动语音相结合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税费咨询、信息查询、涉税投诉和违法违章举报等服务。
第三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宗旨是:用心聆听,真情服务。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顺畅运行。
第五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须持省局颁发的《上岗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章 服务方式
第六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方式
(一)人工座席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实时接听电话,为纳税人提供各类服务;
(二)自助语音服务: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的语音提示和电话按键选择,为纳税人提供自助服务;
(三)短信服务: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和短信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催报催缴、友情提醒等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为纳税人提供所需信息的邮件服务;
(五)传真服务:根据纳税人索取信息要求,为纳税人提供税费政策法规或其他信息的传真服务;
(六)自动转接服务:对于涉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地税工作人员廉政问题举报以及行风投诉等,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转接相关部门的服务。
第七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工作时间
(一)自助语音服务时间为全天24小时;
(二)人工座席服务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具体工作时间由各市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午休时间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第八条 纳税人咨询问题的转办和传递统一使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问题转办单》(以下简称《转办单》)进行处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省局纳税服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各市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的业务维护;
(五)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数据的统计与分析;
(六)负责受理纳税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
(七)组织开展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的税收业务培训;
(八)负责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咨询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省局信息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技术支持与维护工作;
(二)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设备的维护与更新;
(三)负责协助纳税服务部门做好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相关技术知识的培训;
(四)对《转办单》中需要协助处理、督办的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或反馈。
第十一条 省局相关部门的职责
负责协助纳税服务部门做好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的税收业务培训及疑难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省、市局稽查部门、监察部门及纳税服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举报、投诉类电话。
第十三条 市局纳税服务部门的职责
(一)落实省局有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工作要求;
(二)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三)解答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出的问题,主要包括:
1.提供涉税咨询和引导服务;
2.提供发票及其他涉税可公开信息的查询服务;
3.发布通知、通告,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提醒服务;
4.受理和转接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
5.转接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税、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6.受理对地税机关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受理、分办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系统的问题。
第十四条 各市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置管理员1名,班长座席1名,普通座席人员若干名。“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员必须为地税机关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一)管理员职责:
1.负责制定本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
2.负责本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日常运行管理;
3.负责组织对“12366”座席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4.负责对话务数据按月进行统计和分析,按季通报“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处理情况;
5.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整理汇编。
(二)班长座席职责:
1.协调各普通座席服务岗位的工作;
2.负责对普通座席问题答复的监控与纠错;
3.负责收集整理疑难问题,填制《转办单》,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
4.及时处理自动语音信箱内容,并做好记录和回复;
5.负责普通座席人员日常学习的组织工作;
6.负责在岗普通座席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普通座席职责:
1.接听人工语音咨询电话,直接答复纳税人咨询的问题,并做好日志记录。记录日志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文字通顺、格式规范;
2.对于不能直接答复的疑难问题,做好受话记录。
第十五条 座席人员的业务培训
(一)座席人员每日应在固定时间召开业务讨论会,学习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和相关税收知识,讨论重点、难点问题;
(二)各市局应对新增座席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并由省局纳税服务部门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方可上岗;
(三)省局和市局相关部门要分别对“12366”座席人员进行业务辅导与培训。各市局组织的业务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次,单次培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受理业务咨询、投诉举报话务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服务原则。座席人员答复咨询问题必须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二)文明服务原则。受理话务时,座席人员必须做到响应迅速、语言文明、态度诚恳、解答耐心、记录详细。
(三)信息保密原则。严禁将纳税人的涉税经营信息告知他人;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单位、电话号码和投诉举报内容。对纳税人权益构成侵害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人工座席服务的业务流程
(一)纳税人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由座席人员直接答复,无法答复的,转班长座席予以答复;
(二)班长座席仍不能即时答复的,作疑难问题处理,在系统中详细记录纳税人姓名、联系方式及问题内容,填写《转办单》,并通过“12366”应用系统传递至相关部门处理;
(三)相关部门接到《转办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并将结果反馈“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部门,由原问题受理座席人员答复纳税人;需请示上级部门方可答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部门,待问题明确后由座席人员答复纳税人;认为该问题应由其他部门答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语音留言的处理
班长座席每日必须查询语音留言、做好记录及时回复纳税人的预约电话。对语音留言无法及时回复的,按照疑难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咨询问题库和咨询支持库的管理
(一)班长座席每周对问题库中的新增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和整理,相关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入库处理;
(二)座席人员发现咨询问题库或咨询支持库内容有误,应及时向管理员报告。
第二十条 座席人员发现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识别的问题,应及时通过《转办单》反馈信息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应按季收集问题答复和其他业务处理情况,统计和分析相关数据,并在全局通报统计和分析结果。季末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和分析结果上报省局纳税服务部门。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省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对市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其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市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对本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运行情况和座席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省局对市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考核包括:
(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运行和内部管理情况。
(二)以“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记录的通话量、通话时间、座席人员签入签出系统时间、示忙次数和时长等参数为依据,考核工作量。
(三)以系统监听、监控或调听录音等方式,抽查座席人员的工作态度、业务熟练程度以及答复问题的准确度,考核工作质量。
(四)以服务评价系统记录的信息为依据,考核咨询满意度。
(五)按季对市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质量进行通报。
年末根据日常考核情况,评选一定比例的优秀单位和优秀咨询员,在全系统予以通报表扬。对于服务质量较低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咨询满意度较低的座席人员,责成市局管理部门批评教育,并加强对其业务技能和服务礼仪的再培训;对服务态度差,纳税人投诉三次以上的座席人员,经查属实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上岗证书》。
(六)省局不定期对市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达不到上岗要求的,责令其待岗。待岗座席人员必须参加由各市局组织的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再培训,并经省局考核合格的,方可再次上岗;经考核仍不能达到上岗要求的,取消其《上岗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局可根据本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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