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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长财法联[2010]65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11-25 | 生效日期:2010-11-25 |
各区、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0]3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成立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晓玲任组长,市国税局副局长钱立仁、市地税局副局长王明明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财税法制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全市(不含四县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二、关于受理、审核与定期公布
在全市(不含四县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属地原则,并根据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分别向各区、开发区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各区、开发区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级税务主管机关,市级税务主管机关复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2008年度和200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各区、开发区税务部门应于7月26日完成受理申报工作,9月底前公布名单。以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应于当年8月底前报送到各区、开发区税务部门。
三、关于政策宣传工作
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长春日报》等主要媒体上发布相关公告,各区、开发区税务部门要在办税大厅张贴公告,开展政策宣传,方便非营利组织了解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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