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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东省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土地开发费用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梅地税函[2014]14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6-25 | 生效日期:2014-06-25 |
梅县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梅州市梅县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东省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允许扣除土地开发费用的请示》(梅县地税发(2014)37号)收悉。关于你局对广东省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公司”)将取得的土地开发后再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提出土地开发费用是否可以扣除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超华科技公司”生地转为熟地再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缴纳的税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土地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据此,对“超华科技公司”发生的属于上述的费用可以计入扣除项目,不在开发土地成本范围之列的开发土地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能扣除。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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