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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国税函[2014]17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7-01 | 生效日期:2014-07-01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努力把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现代装备业制造产业基地,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9号),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摘转如下:
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新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装备制造企业,除已享受煤炭及其他资源配置政策的企业外,其项目所得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各地要依据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及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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