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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使用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6-30 | 生效日期:2014-06-30 |
为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售清单》)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将现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使用完毕后,自行准备80列无碳压感打印纸(联次不限),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
二、纳税人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使用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特此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30日
关于《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使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为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使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规范开具行为,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将现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使用完毕后,自行准备80列无碳压感打印纸(联次不限),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二、纳税人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使用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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