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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延长餐饮业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基金[201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6-20 生效日期:2014-06-20
 

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稳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70号)中“对餐饮业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的有关规定,现就延长餐饮业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政策执行时间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餐饮业的营业额实行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即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各地要加强对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监管,确保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标准落实到位。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6月20日

相关政策——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餐饮业价调金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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