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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资产损失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地税函[2011]6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1-06-08 | 生效日期:2011-06-08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已翻印各地,现结合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9]220号)作废。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办法对企业资产损失进行管理后,请按照规定条件认真做好申报管理和备案管理两项工作,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应注重对资料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凡不符合条件或证据不足的资产损失,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事项,还应做好相关证明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以便满足日后检查、审计等项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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