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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人防设施 地下建筑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地税函[2010]19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5-25 | 生效日期:2010-05-25 |
石河子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石地税发(2010)41号)收悉。
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建筑等,属于地上建筑物的范畴,因此,对其销售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相关政策——
新地税发[2006]22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建筑物应税原值比例确定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29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项目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0]15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农业排灌工程征免建筑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0]1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业务差额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2]15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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