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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财预[2013]104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8-06 | 生效日期:2013-08-01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2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
按照国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我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我区,并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10:90的比例分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归属我区,并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10:90的比例分享。
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自治区和盟市按10:90的比例负担。
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自治区对盟市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
试点期间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自治区和盟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分享或分担。
试点期间对相关企业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需要给予补贴的,由自治区和盟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负担,其中,自治区负担部分由盟市在自治区下达的激励性转移支付中安排,自治区不再另行安排,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仍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10:90的比例负担,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按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其中,地方负担7.5%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中央财政,并由自治区和盟市按照10:90的比例共同分担。
二、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缴库
试点期间改征增值税收入上缴时,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在税收缴款书上单独填列,预算级次填列“自治区10%,盟市90%”。具体缴库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补缴或退还试点前实现的相关营业税,仍通过试点前的有关科目办理。
三、其他
全区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科目和即征即退审批退库以及服务贸易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免抵退税”等事宜按照财政部《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各盟市应进一步明确盟市与旗县的改征增值税分享比例。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改征增值税的收入收缴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收入,防止收入混库,确保试点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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