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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试行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6-12 | 生效日期:2014-06-12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创新提升纳税服务质效,积极响应和实施省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试点开展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6月17日起,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试行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管理。
二、自2014年6月17日起,平潭综合实验区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地方税务局取消发放纸质税务登记证;2014年6月17日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现持有的地方税务局纸质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所征管的全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以电子证照的形式,应用于福建省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并适时传送至福建省政务网电子证照系统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对外网站,相关部门和机构可登陆查验所需税务登记信息。
四、试行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均不必出示和提交税务登记证纸质资料;纳税人出省外出经营的,如有需要,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可为其打印纸质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要认真组织实施,主动取得当地党政领导重视支持,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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