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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梅地税公字[201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1-09-01 | 生效日期:2011-09-01 |
税屋提示——依据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梅地税公字(2011)1号)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1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营造和谐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对我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作出如下调整(详见附表),从2011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梅州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下载: xls 文件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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