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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北省邮政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税[2014]2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4-02 | 生效日期:2014-04-02 |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5号公告)规定,现将河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河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二、实行总分机构纳税的河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规定,确保各市、县收人及时、准确、足额人库。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传递、征收管理等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规定执行。
附件:河北省邮政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
之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全文废止]
航空业规定——财税[2013]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后续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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