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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14]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三路支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缴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国税函(2014)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1-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三路支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缴纳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014)7号 2014.1.16
市北、四方国家税务局:
近日接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以下简称市北支行)的申请,因青岛行政区划合并,经上级部门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和四方支行合并,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改名为市北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改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三路支行(以下简称台东三路支行),台东三路支行相关税收由市北支行汇总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2月起,台东三路支行应代扣代缴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市北支行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台东三路支行不再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此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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