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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税函[2008]168号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新地税函[2008]16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3-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新地税函[2008]168号 2008-3-31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条款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自2015年10月15日起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全区所得税工作会议上各地的讨论意见,现将纳税人取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失效]关于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已按照《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71号)第1条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时,一般不再汇算。
二、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企业,在自治区境内异地(非机构注册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取得代开发票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作业地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定率或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按规定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2.按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4.异地工程作业收入和费用全部纳入企业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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