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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
发文日期:2024-11-13 | 生效日期:2024-11-13 |
【发布日期】2024-11-13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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